长沙医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1-01 17:37   157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障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生活用水用电需求,合理使用与节约水电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校园供水管线、输电线路、高压配电房等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查与值班工作,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工作;负责学校节能工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的用水用电实行配额指标管理,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四条学校根据各部门的用水用电设备情况,结合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核定其水电配额指标,以经费预算方式下达各部门使用。

第五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后勤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校园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学校节水节电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各部门的节水节电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节水节电的相关事宜,为校园的节水节电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下设节水节电办公室,节水节电办公室挂靠后勤处,全面履行校园水电的具体管理职能,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水节电各项工作成立节水节电督查组,随时巡查、抽查各部门的水电使用情况和节水节电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和处理

节水节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制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

2.审核各部门年度水电使用指标及水电经费分配方案,报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审批;

3.考核各部门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4.拟订学校节水节电奖罚方案

第七条  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节水节电总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下达的本部门节水节电工作目标任务各部门指定一名水电管理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水电经费指标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和管理,以及按标准收取水电费。年终时,校内各部门必须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动用奖福类基金

  各级生管理部门团委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部门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本部门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条 后勤根据学校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经费管理台帐,及时按月报送水电统计报表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核算、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以及日常节水节电的运行值班、巡查、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 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各个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管辖范围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十 各部门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本部门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党员等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章 水电供应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项目开工前,后勤处需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需向后勤处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保修,保修期满并经后勤处水电队验收合格后,交由后勤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加用水用电设施时,应到后勤处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一次新增永久性动力设备用电功率超过2千瓦时,应首先提出增荷申请,经后勤处审核确认供电安全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或使用的用水用电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转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联系后勤处办理转移申报手续。

第四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水电定额管理工作由学校后勤处统一管理。通过学校水网电网的用水用电,由使用单位的用水用电指标需增加时,需提出申请,经后勤处技术初审和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分配用水用电指标。

第十七条 校内各水电用户用水用电都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 校内基本建设工地以及其它安装修缮装饰工程需要用水用电,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经后勤处核准并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后方能使用。凡因实际情况不能或不便装接水电计量装置的,可由后勤处根据施工性质和施工内容,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的7~10‰收取水电费用。

第十九条 水电计量设施(水表、电能计量装置等)应得到保护。除了后勤处之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拆装、破坏水电计量设施或改变水电计量设施位置。严禁在水电计量设施附近堆放杂物,乱倒垃圾而影响正常的水电计量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属于违章用水用电

1、未经允许通过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擅自接用水电,或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2、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计量不准或失效。

3、伪造或开启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4、擅自移动、改装水电计量装置,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用途。

5、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即擅自接入大功率用电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6、利用学校公共用水用电设施满足部门未经学校批准的营利性活动需要的,或用于个人消费的。

7、未经允许将本部门用水用电设施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章用水用电行为,应受到严肃处理。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断水断电、报请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罚款以及其它经济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学生生活用水用电实行配额指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水用电和倡导节约用水用电,各部门应根据其水电配额指标控制自己的水电耗用。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其它教辅部门,其用水用电配额指标应根据设备功率和设备实际需要使用的时间进行核定。核定的用水用电配额指标,由学校财务以水电费预算项目列入部门经费预算,节约部分可留存部门作办公经费使用,超出部分自部门办公经费中优先列支。

2、教工宿舍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水电耗用量据实收取。

3、科研用水用电费用,原则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无项目经费的,从所属部门经费中列支。

4、校内各经营单位、服务网点、施工单位、各教学教辅部门的非教学计划内活动以及其它独立核算部门的用水用电,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收取水电费。

5、无分户计量设施的公共办公区或公共住宅区,用水用电总量平均分配到区段内的每一使用部门或每一住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水电消耗情况和收缴水电费。

6、学生宿舍用水电实行“定额补助、超标付费”的管理模式。用量计量以宿舍为单位,每间宿舍每月的水、电补助额按宿舍的所住人数而定。寒暑假期不给予补助。

①用电: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的模式。当每间宿舍的用电补贴使用完毕后需自行到购电室购买使用值,否则系统自行予以停电。

②用水:实行先使用、后缴费的模式。后勤处每月月终抄写各栋宿舍的水表读数,用水是一学期为一个计费周期。 

楼栋用水总量(价)÷该楼栋住宿人数=每生应交水费—每月定额水费=每生实际应交水费

用水超标的宿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超标费用到财务处交清。

第二十三条 水电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水电收费标准,适当考虑路耗路损等沿线损耗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凡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其水电费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居住在校内而非我校教职工的用户,其水电费由用户本人到财务处交费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负责定期查抄水电计量设施记录数据,核算用户水电耗用量,按期上报给考核办公室和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水电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清水电费的,财务处应发放催缴费通知单;逾期仍未足额缴费的,除计收滞纳金外,后勤处可停止供应水电。滞纳金从财务处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催缴费通知单发放之日起10日后仍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用户对水电费账单上的数量及金额存有疑问时,可向后勤处查询,后勤处应认真复查。用户如果对水电计量设施的计量准确性存有疑问,可申请后勤处进行检测。后勤处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送检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存在质量问题,后勤处应退还相应水电费;若不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的用户承担。

第五章 水电配额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楼

学生宿舍用水电实行“定额补助、超标付费”的管理模式。学校给予每位住宿生每月3吨冷水、5度电的水电补贴,水、电的用量计量以宿舍为单位,每间宿舍每月的水、电补助额按宿舍的所住人数而定。寒暑假期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教室

1、用电指标:

照明用电:照明灯功率×灯头数×M×280天×教室数/2。

电扇用电:电扇功率×数量×10小时×80天。

空调用电:空调功率×数量×10小时×80天。

多媒体教学设备用电:设备功率×学年度教学计划课时数。

M:夏季为4小时,春秋季为5小时,冬季为6小时,复习迎考期间为8小时,寒暑假期间开放教室分别为6小时、4小时,不开放教室为0。

2、用水指标: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定额指标30吨,主要用于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

1、用电指标:

照明用电:照明灯功率×灯头数×M×200天。

M为2~6小时,其中顶层朝南房间为2,一层朝北房间为6。

电扇用电:电扇功率×数量×6小时×80天。

空调用电:设备功率×6小时×80天。

办公设备用电: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功率×日均用电时间×200天。

专用打印、复印室日均用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教务处配备的打印机、复印机日均用电时间按4小时计算;财务处会计科配备的空调日均用电时间按7小时、全年按120天计算,打印机、电脑日均用电时间按7小时计算;其它部门配备的打印机、复印机日均用电时间按0.5小时计算;办公用电脑日均用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每月以22天计算。

2、用水指标: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30吨,主要用于清洁卫生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机房

1、用电指标:

照明用电:同办公室用电指标。

实验室空调用电:设备功率×教务处核定的教学时数×0.2。

服务器机房空调用电:设备功率×50%(负载率)×24小时×365天。

实验室设备用电:设备功率×教务处核定的教学时数×1.2(包括备课设备用电)。

服务器机房设备用电:设备功率×日均使用时间×365天。

2、用水指标: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30吨,主要用于清洁卫生工作。实验用水根据实验课程内容核算用水配额指标。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

1、用电指标:

工作人员使用的照明、电扇、空调、办公设备用电按照办公室的标准核定。

书库照明用电:灯头功率×灯头数×开灯时间(每天开放时数×每月开放天数)/2。

阅览室照明用电:灯头功率×灯头数×开灯时数。

书库、阅览室空调、电风扇用电:设备功率×日均开放时数×80天。

电子阅览室电脑用电:设备功率×开放时间。

公共电开水器用电:设备功率×开放时间。

2、用水指标:

每个卫生间每月用水30吨。

寒、暑假期间按实扣除用水用电配额指标。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提倡节水节电,对在以下方面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由于管理到位、措施得当,使本部门用水用电量低于分配的配额指标(非经营单位),其节约的水电费70%奖励给部门,其中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节水节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2、有关节水节电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给学校带来明显节水节电效果的,按年度所获经济效益的5%给予集体或个人奖励。

3、对于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取得明显节水节电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学校年度水电节支效益的10~15%给予奖励。

4、对于积极参加节水节电宣传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于及时制止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的集体或个人,按罚款额的20%给予奖励。对于及时制止水电浪费现象,避免学校经济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章用电行为,在依法依规追缴失计电费的同时,根据《长沙医学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外,还给予以下处罚:

1、对在教学、实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内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线路或私接电源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

2、对未经用电安全评估,擅自在原有线路上加装大功率用电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通报批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3、在电能计量装置前私自用电的,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追缴电费。

4、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或故意使其计量失效,或擅自开启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的,除按价赔偿损失并补齐电费外,还应承担补齐电费3倍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实际用电时间的,按照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计算。

5、擅自移动、改装电能计量装置,或擅自改变原有供电用途的,除应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外,另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造成计量不合或失效的,按前款处理。

6、利用学校公共用电设施满足部门未经学校批准的营利性活动需要,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除追缴电费外,另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

7、未经允许向他人转供电的,除按转供电时间向转供人加倍追缴电费以外,还应对转供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违约用电处罚。不能判明转供电时间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计算。

8、对有意损坏或盗取电能计量装置、用电门箱、用电开关、节能设备及其它供用电设备设施的,除追究赔偿责任外,另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约用电处罚。造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不全或失效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用电时间计算补齐电费。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章用水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对未经允许私自向他人转供水的,除按规定收取水费外,对转供人还应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约用水处罚,对转供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约用水处罚。

2、对于损坏用水设施、用水计量设备以及在水表井处或附近乱倒垃圾,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除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工料费1-3倍的违约处罚。

3、对于私接水源者,除按3~6个月的最大用水量追缴水费外,还应停止供水。

4、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拒绝交纳水费的,作停水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